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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黨的領導
    • 第三章 領導體制
    • 第四章 學術委員會
    • 第五章 組織管理
    • 第六章 科技管理
    • 第七章 人事人才管理
    • 第八章 計劃財務與資產管理
    • 第九章 附 則

    中國農業科學院章程(試行)

     

    農科院辦〔2021〕15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中國農業科學院制度基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是國家設立的中央級農業科研機構,是全國綜合性農業科學研究的最高學術機構,是農業及農業科學技術戰略咨詢機構,是三農領域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中國農業科學院舉辦單位是農業農村部。

    第三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立足農業科研國家隊職責使命與定位,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鄉村振興戰略、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以及農業農村部中心工作,合法開展科學研究和轉化應用活動,推動高水平農業科技自立自強,引領支撐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新時代中國農業科學院的辦院方針是,面向世界農業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現代農業建設主戰場、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設世界一流學科和一流科研院所,勇攀高峰,率先跨越,推動我國農業科技整體躍升,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五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從事農業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高新技術研究,致力于解決我國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中公益性、基礎性、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重大科學與技術問題,推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引領支撐農業農村現代化;

    (二)堅持人才優先發展戰略,不斷吸引、聚集優秀農業科技人才,加強研究生培養教育,逐步調整、完善人才培養政策措施,強化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國家農業高層次科研人才的培養基地和創新創業基地;

    (三)開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科學技術發展、現代科研院所建設發展等宏觀戰略研究,建設國家高端智庫,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咨詢建議和科學依據;

    (四)組織全國農業科技力量協同攻關,開展國家重大農業科技創新活動,發揮農業科研國家隊的骨干帶動作用,開展科普工作,促進全國農業科技整體躍升;

    (五)堅持開放辦院,廣泛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不斷提升院所國際化水平;

    (六)履行農業農村部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責,承辦農業農村部和相關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以“求真篤行,敬農致用”為院訓,秉承潛心鉆研、甘于寂寞、艱苦奮斗、樂于奉獻的“農科精神”,堅持學風優良、寬容失敗、環境和諧的創新文化,尊重科研規律,弘揚科學精神,堅持科學民主,提倡學術爭鳴,信守學術道德。

     

    第二章   黨的領導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科學院黨組(以下簡稱“院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業務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全院各級黨組織在院黨組領導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開展各項工作。

    第八條  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鍛造新時代“農科精神”,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推進黨建與科研工作深入融合、相互促進。

    第九條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院黨組、各所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院黨組紀檢組、各所紀委履行黨內監督專責。設立紀檢工作機構,建立健全紀檢工作制度,統籌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第十條  院部、院屬各單位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院部和京內單位黨組織隸屬院直屬機關黨委管理,京外單位黨組織隸屬地方上級黨組織管理,接受院直屬機關黨委的統籌指導。院屬各單位下設的職能處室、科研團隊以及掛靠研究所的學會協會、所辦企業、期刊等,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設立黨的基層組織,擔負起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職責。

    第十一條  加強黨建工作保障。根據職工人數和黨建工作要求設置黨務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黨務人員。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強化黨建活動陣地建設。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二條  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為中國農業科學院法定代表人,主持院全面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十三條  實行院務會議、院常務會議、院黨組會議、院領導工作例會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院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院黨組成員和院部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院屬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大部署,通報重大事項;

    (二)討論決定中國農業科學院重大事項;

    (三)討論審議院改革發展有關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院年度計劃、年度經費預決算、院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研究中國農業科學院機構設置、職能、人員編制等事項;

    (五)部署中國農業科學院的重要工作;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院常務會議由院長、院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院黨組成員組成,院辦公室主任列席。院常務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院常務會議實行末位表態制,須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可以安排議題有關人員列席。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

    (二)研究向上級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決策建議;

    (三)聽取重要專項工作匯報,研究布置階段性工作;

    (四)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事項;

    (五)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院黨組會議由院黨組成員組成,可以請非黨組成員的副院長列席,可以安排議題有關人員列席。院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院黨組會議由院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院黨組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院黨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院黨組成員出席。院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示、決定等事項;

    (二)研究需要向黨中央、農業農村部黨組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直屬機關黨委和院屬各單位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院部、院屬各單位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五)研究決定重要人事任免,參與涉及院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決策;

    (六)討論審議院部、院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干部考核獎懲等事項;

    (七)研究院部、院屬各單位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創新文化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決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巡視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決定統戰工作、群團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等方面需要經院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十一)研究加強院黨組自身建設有關事項;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應當由院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院領導工作例會是院領導通報情況、推進工作、研究重要事項的例行會議,由院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院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由院長召集,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院領導班子成員匯報近期工作進展及下一階段工作安排。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處理院日常業務工作的會議,可以以現場辦公等形式召開,由院領導召集和主持。按院領導分管的業務范圍,研究處理有關具體工作,院部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十九條  設立院學術委員會,作為全院最高學術評議、評審、裁定和咨詢機構。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院專門領導小組,以及院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院學位評定委員會、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章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實施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治理體系,中國農業科學院重要學術相關事項決策前,須經過學術委員會研究審議。

    第二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國家農業科技發展規劃制定、農業科技計劃項目設計及組織實施、農業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國內外大型學術交流活動,倡導和組織全國農業科研大協作;

    (三)審議中國農業科學院科技發展規劃,論證重大科技項目,討論學科建設、科研機構設置與調整等重大問題;

    (四)對人才引進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等進行評價、建議與推薦;

    (五)評審中國農業科學院科技成果獎;

    (六)負責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監管,評議和裁定相關的學術道德問題;

    (七)對各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兩院院士、不同學科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等院內專家,以及聘請的科研院校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等院外專家組成。院外專家比例不低于委員總數的1/3。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連任人數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若干學部,由學部主任、副主任、相關委員及學部秘書組成,履行院內相關學科集群的學術評議、評審、咨詢職權。學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部相關領域國家重大農業科學技術問題、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提供咨詢;

    (二)對學部相關領域申報的重大科技項目、重大科技平臺項目等進行學術評議;

    (三)對相關學科方向設置與調整、科研團隊設立與調整、平臺建設與機構布局等進行學術評議;

    (四)對相關學科的科技成果獎、科技人才獎等進行評審推薦,評審相關學科領域研究所、科研團隊的科研進展;

    (五)組織學部學科發展戰略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建議;

    (六)籌備和組織學術活動,推進農業科研協作;

    (七)總結報告學部科研進展和年度工作情況;

    (八)組織調查本學部學術道德問題。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學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院內學科代表組成,負責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二)對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組織學部開展戰略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提出重大咨詢建議;

    (四)對重要學術決策事項進行評議把關;

    (五)制定和修訂學術委員會章程;

    (六)評議和裁定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問題;

    (七)研究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術道德、學術評估、科技戰略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責,由主任委員根據需要召開常務委員會議;各學部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各學部根據需要組織召開。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在決議重要事項時,均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議。學術委員會需要表決議案時,應出席委員達2/3以上方能舉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須達到投票人數的2/3通過方為有效。學術評議事宜可根據情況采用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在學術上,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注意聽取和保留少數委員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院屬各研究所設立所級學術委員會,是研究所實施學術管理的審議、評議和咨詢機構,由所內外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的專家組成。研究所重要學術事項決策前,需經過所學術委員會研究審議。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在地方登記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研究機構、教育機構、支撐機構及其他機構,需按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根據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需要,積極推進組織創新,設立新型科研機構及非法人單元,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設立院部,在院長領導下履行全院組織管理職能。院部設立若干部門。院部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院重大戰略決策和工作部署;

    (二)組織研究國家農業科技創新發展需求和世界科技發展態勢,制定全院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跨所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

    (四)統籌協調和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服務鄉村振興活動,加強知識產權運用、保護和管理;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和監督院屬單位領導人員;

    (六)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和農業科技創新規律的政策制度體系,核準研究所章程;

    (七)對院屬單位進行評價考核、資源調配、政策引導和指導服務;

    (八)對中國農業科學院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全院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九)規劃和組織開展重大國際和國內合作交流;

    (十)履行作為農業農村部直屬事業單位應承擔的日常管理職能。

    第三十二條  研究所是國家科研機構,是中國農業科學院專門從事特定領域農業科技創新活動的關鍵創新單元,具有事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科技創新自主權和管理自主權。研究所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研究所發展定位,圍繞作物、園藝、畜牧、獸醫、植保、資源與環境、機械與工程、質量與加工、信息科學、農業經濟等學科,開展公益性、基礎性、長期性、戰略性農業科技創新活動,提高我國農業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產出重大突破性農業科技成果,在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中發揮骨干、引領作用;

    (二)建議、承擔并高質量完成國家、地方和企業委托的各類農業科技任務和項目;

    (三)結合農業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并向社會輸送高級農業科技人才;

    (四)加強技術服務和成果轉化,推動農業高科技企業發展,支撐農業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

    (五)加強農業科學傳播,弘揚科學精神,倡導創新文化,守護科技倫理和科研誠信;

    (六)開展國內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倡導和組織農業科技大協作,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建設一流研究機構;

    (七)履行事業單位法人相應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主持所全面工作,對院長負責。

    根據改革發展需要,部分研究所可實行理事會管理制度,理事會為研究所的決策機構,其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秉承“明德格物、博學篤行”的院訓,堅持創新辦學、開放辦學、特色辦學,致力于“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國際型”高層次農業科技人才培養。

    第三十五條  院部、院屬單位下設工作機構。內設機構設置按照優化協同高效原則,以職責任務為核心,綜合單位性質、規格、人員編制規模等因素確定。內設機構在單位(部門)設立時確定,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六條  院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相關組織(人事)部門準備申請變更登記有關材料,提交農業農村部人事司審核后,報送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工作人員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院所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院所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院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工作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院所的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提高科研業務和服務管理水平;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五)珍惜和維護院所名譽,維護院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堅持民主辦院,實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保障干部職工的知情權、表決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職工代表大會是干部職工依法參與全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我院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職代會制度。

    設置院科協、工會、共青團、青工委、婦工委等群眾組織,在院黨組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院內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在院黨組的領導下參與全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四十條  持續開展農業科技發展戰略研究,不斷凝練農業科技創新方向目標,研究制定農業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調整優化科技創新布局、區域中心布局、院地合作布局。綜合考慮學科建設及區域布局,在相關省市設立研究生院分校區。

    第四十一條  健全“學科集群-學科領域-重點方向”的三級學科體系,強化學科體系對科技資源配置、科研團隊建設、研究任務實施的指導作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院發展戰略和規劃,統籌部署和組織實施院級科技創新任務、所級重點任務、團隊科研任務,支持農業科技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問題聯合攻關。組織建議、承擔和完成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三條  建議、承擔國家各類科技基礎設施、科技平臺和試驗基地建設任務。依托各類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技平臺、試驗基地,建設高效率、高質量服務創新的農業科技平臺體系,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第四十四條  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和影響為導向的科技評價制度,對研究所、科研團隊、科研人員、重大科研任務等進行分類分級評價。

    第四十五條  實施中國農業科學院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獎勵制度,對做出重大科技創新和轉化成就的科研團隊和個人實行獎勵,并積極推薦申報國家科技獎和其他獎項。

    第四十六條  促進成果轉化,依法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與保護,開展技術開發、成果轉讓、咨詢培訓、科技推廣、技術服務、科學普及等活動,建設成果轉化平臺,服務三農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社會進步和文化繁榮。

    第四十七條  促進科企科產融合發展,以科企融合推進科產融合發展。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建設科企融合發展聯合體、加速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支撐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第四十八條  依法依規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及收益分配制度,落實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政策,實現研究所和科研人員自身價值,促進創新、創造、創業一體化布局、一體化支持、一體化考評,實現一體化發展。

    第四十九條  推進科技產業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科技產業發展新體系。強化院所辦企業成果轉化平臺功能,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提升技術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孵化研究所科技成果的力度,支撐我院成果轉化和現代院所發展。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科企科產融合發展。

    第五十條  積極與國內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企業、地方政府及社會團體開展廣泛合作,通過構建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承擔科研任務、聯合培養人才、共建研發機構等多種形式,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第五十一條  積極與世界各國的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以及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跨國企業等開展農業科技交流合作。廣泛聚集全球農業創新資源,培育合作和競爭優勢,推進技術產品海外轉化,以開放合作推動自主創新和促進共同發展。加強國際化人才培養,加大國外杰出人才引進力度。參與國際農業科技協作,提升國際影響力。

     

    第七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二條  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組織主導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拔任用干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方針,落實從嚴管理監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創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撐保障能力作為新時代干部隊伍建設的重大任務,統籌推進科研、管理、支撐和轉化四支隊伍建設,不斷優化隊伍結構,提升人才隊伍整體水平。

    第五十三條  大力實施人才強院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持續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大力培養和引進國際一流人才和科研團隊,最大限度調動各類人員積極性。

    第五十四條  堅持立德樹人,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教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培養高層次農業科技人才,為我國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

    第五十五條  實施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和工勤崗位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按需設崗、按崗聘任、競爭上崗、動態調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人才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實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堅持體現崗位職責,突出業績貢獻,兼顧公平和效率,實行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院創新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要求相適應的薪酬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增加知識價值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分配機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落實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離退休服務管理制度。依法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落實離退休職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導支持離退休職工發揮作用,為黨的事業和院所發展增添正能量。

     

    第八章   計劃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依據國家財政制度,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農業科研活動規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與運行管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實行統一指導、分級負責的院所兩級財務管理體制,確保經濟活動規范,資金使用安全。各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嚴格預算管理,依據國家法規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院所兩級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收入來源包括上年結轉、財政撥款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下級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等。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安排支出預算。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優化資源配置。

    第六十一條  依據院發展戰略和規劃,加強全院條件建設戰略研究和基礎性工作,統籌謀劃全院條件建設布局和推動實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設項目建議、年度投資安排建議等??茖W編制全院條件建設中長期建設規劃和重要院區(基地)總體規劃,指導研究所落實中長期建設規劃和總體規劃任務,不斷提升農業科技創新和現代院所基礎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條  依據基本建設管理及相關制度規范,科學指導建設項目實施,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強化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防范工程建設領域各類風險,確保項目依法依規高效建設,發揮效益。

    第六十三條  依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院所按照分類分級原則,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按照授權分級負責,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院、所投資的企業中有關國有資產,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六十四條  依法接受稅務、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依法依規對政策落實、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內控建設等開展審計監督,防范化解各類風險,規范內部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中文簡稱為中國農科院;英文名稱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縮寫為CAAS。中國農業科學院院部設在北京市,位于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網址為http://www.xihuhtz.com/。

    第六十六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院徽為圓形圖案,由外圓環、環形中文院名與英文院名簡稱、梅花形內環、雙螺旋與水滴組成,標準色為綠色。中國農業科學院印章為圓形,中心置五角星,外周標“中國農業科學院”名稱,自左向右環行,由農業農村部制發。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并按程序及時修改。中國農業科學院及院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定和管理制度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并根據本章程修訂。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報農業農村部審核后發布實施,解釋權屬中國農業科學院常務會議。

     

     

     

    中國農業科學院辦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發